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煎服邻居赠送土三七后死亡 邻居被判赔13万多
朱轩律师
上海市九泽律师事务所
案情
2020年4月,家住诸暨的蒋某不慎扭伤手腕,卫生院的医生开具了中药为其治疗。5月的时候,邻居马某赠送了自己种植的“土三七”给她帮助治疗。 6月,蒋某将邻居送的“土三七”和医生配制的草药一并煎服几日后,发现身体愈发不适,还出现腹部胀大等症状。 等到7月,蒋某在儿子宣某的陪同下去了医院,先后在诸暨、绍兴、杭州等多家医院诊治了几个月,最终还是医治无效死亡。而死亡记录中载明的死亡诊断为:肝小静脉闭塞病(考虑土三七),上消化道出血导致休克,窒息死亡。 蒋某去世后,其儿子将马某告上法院,认为马某在赠予“土三七”时未告知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蒋某在服用后引起肝小静脉闭塞症,继而引发肝衰竭、大量肝腹水,最终因消化道出血、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要求马某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相关费用共计71万余元。 马某被起诉后辩称,自己送“土三七”给蒋某只是一次邻里之间的无偿帮助,并无主观恶意,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土三七”与蒋某死亡之间存在唯一、直接因果关系,对于蒋某的死亡深表痛惜,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方弘:马某是否要承担责任在法律上评判的标准是什么? 朱轩律师: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我国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存在过错。法律上判断行为人有没有过错,主要是判断行为人在行为时有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具体尽到何种程度的注意义务,要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行为人的文化程度、受教育水平、认知水平、生活经验来具体分析。 本案中的“土三七”也叫“菊三七”,民间常用于治疗跌打损伤等病症或用于保健,其作用与一味中药“三七”略有相似,“三七”有活血化瘀、调理三高、防治心脑血管疾病等功效。而“土三七”虽然功效相近,但有毒性,尤其是对肝脏损伤较大,而且这种损害一旦形成,是无法逆转的。“土三七”也已经不属于中医药名录中的药物,正规医院不作为处方药配置。 因此,本案中马某要不要承担责任,要看其有没有专业的医学知识,对“土三七”的性质有没有一定的了解,而马某能自己种植“土三七”、制作“土三七”并对“土三七”所能起到的作用比较清楚,足以证明马某对“土三七”的性状是有一定了解的。也就是说,马某是知晓“土三七”的毒副作用的。 因此,马某在知晓“土三七”的毒副作用的情况下,将其赠送给蒋某,是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方弘:马某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土三七”与蒋某死亡之间存在唯一、直接因果关系,是否有因果关系要怎么判断? 朱轩律师: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判断是相当复杂且专业的。我国法律界目前的主流学说采用的相当因果关系学说,相当因果关系说诞生于19世纪80年代,由德国富莱堡大学生理学家冯克里斯首创,后经日本、德国等大陆法系学者的发展形成该理论。 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不应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构成适当条件,行为人就应当负责。主张事件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必须符合两项要件: (1)该事件为损害发生的不可欠缺的条件;(2)该事件实质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 因此,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首先应当判断结果发生的条件,是否是损害发生的不可欠缺的条件(条件关系之判断),也就是说在认定确实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后,再判断相当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相当性之判断)。 具体到本案中,要判断马某赠送“土三七”的行为是否是致蒋某死亡不可欠缺的条件。也就是说,如果马某没有赠送“土三七”蒋某会不会死亡,答案显而易见,马某的行为与蒋某的死亡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那么进一步判断马某的行为是否实质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应该说是的,即使马某没有预料到蒋某会大剂量煎服,赠予蒋某“土三七”的行为也增加了蒋某死亡的风险。 因此,根据我国目前主流的因果关系判断理论,马某赠予蒋某“土三七”的行为与蒋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方弘:马某要承担多大的责任? 朱轩律师:行为人要承担多大的责任,这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要根据个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本案中马某的责任程度要依蒋某的过错程度而定。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身安全负起相当大的谨慎注意的义务,擅自、盲目得将没有任何医学背景的邻居赠送的土草药“土三七”加入卫生所为其开具的处方药中煎服,显然是对自身安全用药的极度不负责任,应当对自身的死亡结果承担大部分责任。 马某在不具备专业医学知识的情况下,将自身种植、制作并具有毒副作用的草药“土三七”贸然交付给蒋某,且未告知服用方法,导致了蒋某错误大剂量煎致其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但该过错小于蒋某的过错。 因此,马某应当承担的责任要小于蒋某应当承担的责任。 方弘:诸暨法院一审判决马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支付蒋某家属各项赔偿款共计13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绍兴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再看另外一个类似案件。梁某与郑某是邻居。某日聊天中,梁某称自己有颈椎病,脖子不适。郑称自己有特效“药酒”,可舒经活血,缓解颈椎症状。随后,郑送了梁某一瓶“药酒”,并嘱咐梁某“少喝点”。梁某饮用“药酒”后二日,出现了舌头及四肢发麻的症状,但没有及时就医,症状迅速加重,送医后死亡。梁某报警后公安部门到场处理,封存剩余“药酒”。经司法鉴定,“药酒”被检出乌头碱等毒性成分。梁某系乌头碱中毒致急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梁某家属以侵权赔偿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00余万元。法院最终判决,郑某需承担50%的赔偿责任。类似的案件,但是赔偿责任的大小却有较大区别,为什么? 朱轩律师:责任大小的承担,要根据个案的不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乌头碱是一种双酯类生物碱,中毒症状以神经系统和循环系统的为主,其次是消化系统症状,是存在于川乌、草乌、附子等植物中的主要有毒成份,民间常用草乌、川乌等植物来泡制药酒,中毒后的临床主要表现为口舌及四肢麻木,全身紧束感等。 朋友之间赠与食品、酒水是一件非常常见的事情,除了关注所赠与的食品酒水的保质期外,少有关注食品酒水的其他安全问题,但郑某与“土三七”案中的马某一样,作为非医疗专业人士,不了解“药酒”的毒性和危害,就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药酒”随意赠与他人,导致梁某死亡,存在一定过错。 而梁某,自身并没有专业的医学知识,在对受赠“药酒”的安全性不了解的情况下,也没有征询专业医生的意见,盲目服用,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但本案中,郑某赠与的是酒水并非药品,受赠人的注意义务显然要相对弱很多,而梁某也是未去专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蒋某是在去了专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后擅自加入了过量“土三七”。因此在本案中,郑某的责任程度要小于马某在“土三七”案中的责任程度。 方弘:邻居朋友的好心赠与应注意什么问题以免被追责? 朱轩律师:赠与合同通常是双方的单务合同,即合同生效后,赠与方负有将赠与物交给受赠人的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受赠方享有领取赠与物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赠与的时候,内容一定要具体明确,明确赠与的财产名称、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等都要明确。赠与人应当对受赠人说明赠与财产存在的瑕疵,否则由此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平常赠与的时候尽量不要赠与存在瑕疵的产品,瑕疵产品的质量是无法保证的,赠与的时候也要考虑到受赠人的知识水平、受教育程度、关系亲疏程度等,如果赠与的物品有瑕疵,一定要提前告知到受赠人,最好是用微信、QQ等社交软件进行告知,留有一定的书面证据。 以前海口市法院有过一个案例,邻居六岁的小孩子在家门口玩耍,隔壁七十多岁的老太太出于好意给小孩子吃了一颗糖果,结果小孩子被噎到,但七十多岁的老太太又不会用手机行动也迟缓,致使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机,小孩不幸身亡。不得不说,这是一出人间悲剧,一个再寻常不过的行为,却导致了两个家庭的支离破碎。 俗话说,亲邻无价,远亲不如近邻,这种淳朴的感情在中华大地上绵延了数千年,生生不息。我们教育大家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并不是要大家都变成冷冰冰的法律机器,而是要大家在这浓厚的人情味上,加上一点时刻保持着的理智,以便使这种质朴的感情,能更有生命力、更有活力,在中华大地上,继续绵延下去。
王凤仪先生说,“好心不如心好,热心不如良心。好心是‘求诸人’,心好是‘求诸己’”。好心、热心也会帮倒忙。所以,好心和热心都不如心好和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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